“亲亲相隐”原则究竟是历史的进步还是社会的倒退?

2023-11-15

亲亲相隐

“亲亲相隐”是在人伦纲常和儒学思想的影响下,允许近亲属之间相互隐匿对方犯罪的一种思想和原则。

从最初萌芽到发展完善,“亲亲相隐”经历了不断的演变,使得中国传统思想中的“德法相依”、“天人合一”、“礼法合治”等精神都得到了彰显。尤其,在法律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,不仅缓和了社会的矛盾,而且还维护了皇权的统治。

经过了两千多年的世代传承和演变,尽管存在着许多糟粕之处,但“亲亲相隐”已经成为了中华民族在文明进步和历史发展中的一个鲜明印记。

接下来,我们一起回顾“亲亲相隐”的形成和发展历程,简单探讨这究竟是历史的进步还是倒退?

一、最初萌芽阶段

目前,关于“亲亲相隐”的萌芽和起源尚无明确定论,但通常都认为源自于周襄王时期(?——前619年)。据《国语·周语》记载,在周襄王二十年,卫大夫元亘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盟主晋文公之庭,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,言及:

夫君臣无狱。今元亘虽直,不可听也。君臣皆狱,父子将狱,是无上下也。

这段记载,虽然没有明确提到亲亲相隐的相关思想和原则,但已经蕴含了朴素的萌芽,初步将人伦道德和国家法治进行了结合。不过,当时社会普遍强调宗法礼制,此时的“亲亲”之意比较单一,完全属于礼的范畴。

孔子

而第一次明确提出“亲亲相隐”这一观点主张的,就是儒家学说的创始人孔子(前551年——前479年)。据《论语·子路》记载:

子曰:吾党之直者异于是,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,直在其中矣。

孔子认为,父子之间有着最亲的血缘关系,这原本就是一种天性的使然。因此,他们之间相互为对方隐瞒是符合人伦的,也是可以理解,甚至理所应当的。

从此,“亲亲相隐”成为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,越来越受到推崇和倡导。

作为儒学思想的集大成者,孟子(约前372年——前289年)对于孔子的观点和学说都进行了继承与发展,包括“亲亲相隐”的理论在内。据《孟子·尽心上》记载:

舜视弃天下,犹弃敝屣也。窃负而逃,遵海滨而处,终身欣然,乐而忘天下。

经过孔子和孟子等儒学大圣的不断发展,“亲亲相隐”越来越得到了社会的认同,完成了最初的萌芽阶段。

但是,由于东周是奴隶社会的消亡期和封建社会的形成期,在那段礼崩乐坏和“大破大立”的动荡时期,“亲亲相隐”显得有些不合时宜,逐渐遭到了法家、兵家等旗帜鲜明的反对。据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记载,商鞅在秦国变法中明确提及:

令民为什伍,而相收司连坐,不告奸者腰斩,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,匿奸者与降敌同罚。

商鞅变法

基本上,在先秦时期,“亲亲相隐”还只是作为一种理论和学说而存在,并没有成为一项法律制度,更没有对政治产生太大的影响,对社会产生太大的影响。

二、初步确立阶段

随着秦朝完成了国家的大一统,在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等方面也日渐的完善。据秦简《法律答问》记载:

子告父母,臣妾告主,非公室,勿听。而行告,告者罪。

秦始皇

虽然秦朝并没有真正形成系统的亲亲相隐制度,但毕竟是“亲亲相隐”在法律层面的第一次大胆尝试和明确体现,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。

西汉立国后,经过汉初几十年的休养生息,特别是汉武帝时期,随着“文景之治”的完成,他终于有了“罢黜百家、独尊儒术”的豪横底气,完全确立了儒学在国家政治层面的绝对地位。

而且,汉朝历来标榜“以孝治国”,特别强调一种封建的孝道,将君与父、忠与孝、国与家看得极其重要。

受此影响,被秦朝奉为主导思想的法家逐渐没落,那种“提倡告奸”、“反对相隐”、“连坐惩处”等主张遭到了汉朝的排斥。这样,“亲亲相隐”开始上升为社会的主导思想,越来越深入到了思想文化和政治法律领域。据《汉书》记载:

自今子首匿父母,妻匿夫,孙匿大父母,皆勿坐。其父母匿子,夫匿妻,大父母匿孙,罪殊死,皆上请廷尉以闻。

汉武帝

以此为标志,“亲亲相隐”在政治法律和国家层面都得到了确立。而《汉律》的这些规定,对后世的封建立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。

三、曲折反复阶段

两汉之后,中国的历史进入魏晋南北朝时期,出现了“合久必分”的分裂局面。期间,没有一个政权能够长期稳定存续,而且通常还是多个政权并立的状态,甚至有多支少数民族也纷纷趁乱内迁。

“亲亲相隐”虽然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,也在曲折反复中逐步发展。但是,这种发展过程却极其艰难,有时会严重背离孔孟时期的初衷,甚至还出现了反复和倒退。据《三国志·魏志》记载:

旧法,军征士亡,考竟其妻子。太祖患犹不息,更重其刑。

西晋建国

司马氏建立西晋以后,出现了短暂的平稳期。不过,随着八王之乱永嘉之乱的先后爆发,短暂的平稳很快被打破了,匈奴、鲜卑、羯、氐和羌等少数民族纷纷粉墨登场中原并且建立政权。

各少数民族在与汉族融合的同时,带来了他们各自的文化和习俗。自然,也逐渐冲淡了儒家原有的正统主导地位,冲淡了“亲亲相隐”的社会影响力。

比如,《晋律》规定“准五服以制罪”,明确以血缘的远近和地位的尊卑来定罪量刑。不过,随着西晋由全国政权变成了区域政权,西晋变东晋后,尽管依然保留了《晋律》,但其中的“亲亲相隐”却越来越淡薄。

东晋元帝时,卫展就曾上疏,认为当时遍及存在的“考子证父死刑”“鞭父问子所在”都是对于儒家思想的违背,都是对于“亲亲相隐”的违背,不利于社会的稳定,遂引起了上层统治阶级的重视与关注。

南北朝时期

受此影响,魏晋南北朝时期尽管风雨飘摇,但儒家思想尤其是“亲亲相隐”原则还是与政治法律进一步的完成了结合。比如,南陈时的“官当制度”和北齐时的“重罪十条”,就都是一些很好的证明。

四、成熟完善阶段

隋朝建立后,国家终于实现了大一统,无论是政治、经济、军事和文化等诸多方面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,而“亲亲相隐”也进入到一个成熟和完善的阶段。

唐太宗李世民

到了唐朝时期,国家的各项法律和制度也更加完备,而对于“亲亲相隐”的规定也进一步完善,以此来维护和加强封建统治。据《唐律疏议名例》记载:

诸同居,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、外孙,若孙之妇、夫之兄弟及兄弟妻,有罪相为隐。部曲奴裨为主隐,皆勿论。若犯谋叛以上者,不用此律。

以此得知,唐朝扩大了“亲亲相隐”的规模和适用范围,但凡居住在一起的亲属们,不论血缘亲疏均可为对方相隐。甚至于,就连不同居住的大功以上亲属们亦可引用此律相隐。

在《唐律》中,不仅完善了“亲亲相隐”制度,而且比之前的历朝历代都更具有可行性,除了总纲性的规定外,还在后面的篇目中具体详加说明,便于社会实践中进行应用。

不过,“亲亲相隐”在封建社会的任何时期,都还存在着一个大前提,那就是不能危及皇权,不能威胁君主统治。以“家国同构”为特征的中国封建社会,当“忠”与“孝”发生冲突时,必然是“孝”为“忠”进行让步。

唐朝以后,“亲亲相隐”虽然日益成熟和完善。但是,却逐渐有了变异的趋势,淡化了亲情,将“亲亲”的本意由亲属间的互爱转变成了“尊亲孝道”“忠君爱国”,使得“亲亲相隐”由一种权利逐渐转变成了一种义务。

五、日益淡化阶段

唐朝灭亡后,之后的各个朝代都继续尊崇“亲亲相隐”,继续以《唐律》为基础而进行着逐渐的增删修补。

其中,尤以北宋对于唐朝的政治和文化继承最为忠实,还进行了长足的改进。难怪,现代著名的国学家陈寅恪在《宋史职官志考正》中这样评价到:

华夏民族之文化,历数千载之演进,造极于赵宋之世。

在《宋刑统》中,对于唐朝的“亲亲相隐”几乎进行了全须全尾的延续。据朱熹《四书集注》记载:

父子相隐,天理人情之至也。故不求为直,而直在其中。

可见,在当时很有社会影响力的理学家朱熹,对于孔孟的“亲亲相隐”思想是推崇备至的。

两宋灭亡后,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元朝政权,也继续保留了这一制度。在《大元通制》中,首次确立了“干名犯义”的罪名,即:

诸子证其父,奴评其主,及妻妾弟侄不相容隐。凡干名犯义为风化之站者,并禁止之。

明太祖朱元璋剧照

朱元璋建立明朝后,大张旗鼓地颁布了《大明律》,其中规定“存留养亲”制度:

同居亲属有罪得相互容隐,奴裨不得告主。

不过,随着封建专制的不断加强,“亲亲相隐”越来越丧失了早先的初衷,成为封建统治赤裸裸的工具和手段。

到了清朝末年时,随着半殖民地、半封建社会的形成,加之受到了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,“亲亲相隐”越来越被朝廷所淡化。

六、正式废除阶段

在新中国成立后,“亲亲相隐”被认为是封建思想的残余和毒瘤,为了迅速恢复国家稳定和社会治安,遭到了否定并最终被正式废除。

大义灭亲

随着“亲亲相隐”的废止,“大义灭亲”成为了新的社会主流。据《左传·隐公四年》记载:

大义灭亲,其是之谓乎。

以上,就是“大义灭亲”的出处和来源。而在《现代汉语词典》中,对“大义灭亲”进行了这样的解释:

为了维护正义,对违反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亲人不徇私情,使其受到国法制裁。

可见,“大义灭亲”“亲亲相隐”是完全对立的两种思想和观点。

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,“亲亲相隐”在现如今又逐渐被人所提及。而且,它在维护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等方面,积极有益的作用越来越凸显。

两难抉择

站在人性的立场来看,社会应该尽量避免让无辜的罪犯家属站上“大义灭亲”的尴尬地位,避免让他们在“亲”“法”之间做出痛苦的抉择。

七、反思和结语

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,对于“亲亲相隐”的讨论也越来越热烈,尤其是在法治领域表现得更加明显。

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〉的决定》,在第三次修正案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:

经人民法院通知,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,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,但是被告人的配偶、父母、子女除外。

情与法

可见,在新修订的《刑事诉讼法》中,免除了被告人的近亲属必须出庭作证的义务。但是,并非绝对不允许其近亲属作证,而是出于对人权的尊重,允许其个人自主作出决定,不受强迫。

显然,这是一种社会的进步,既有利于打击犯罪行为,又有利于兼顾社会和谐。


参考资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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